民政部放大招!慈善组织可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近日,民政部下发《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等8类投资活动,新规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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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自主风险评级为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总结:那么保证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基金会能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最低的R1/R2的,所以基金会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控制风险,在投资的报告当中,就有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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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债券限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政策性、开放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的企业(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鼓励投资绿色债券。
释法:国债、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债券等的概念如下:
国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券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政府债券,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发起、出资设立的,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j经济政策和意图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银行,只是包括国开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
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服务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全世界最权威的三家机构是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一共有九个级别:AAA/AA/A/BBB/BB/B/CCC/CC/C,AAA是信用最高的,C级是没有偿还能力的。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证监会、发改委、交易商协会认可主要有大公、中诚信、东方金诚、联合、上海新世纪5家。
根据信用评级机构评级,A级别的企业中国有家,其中AAA级别的包括家,格力、TCL、平安、厦航、鞍钢等,AA+级别的有家,比如宝钢、保利文化等,AA级别,有家,例如国美、同仁堂,上述企业名单,网上都可以查到。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那么什么是绿色产业项目呢,绿色产业项目,主要是中国金融协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南》,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周小川说中国绿色债券发行市场未来将有亿资金。
总结:债券的购买产品,一定是非常安全,违约风险极低的的债券,这个主要是保证投资的安全性,从基金会角度出发,可以不用完全掌握这些专业的术语和概念,但在投资决策的时候,要求银行、企业向基金会提供出来,才能购买,降低风险,尽到基金会的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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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直接购买的信托产品限于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专门为慈善组织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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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七条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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