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越来越多金融业人士从传统金融机构转战私募基金?为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与私募基金的创新合作上不断加码,推动更多的银行理财资金涌向私募行业?又为何越来越多人说“买银行理财不如买私募基金”?下面我们一起从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变化来解析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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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以前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模式
在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在原有的银行理财规范体系下,银行与私募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委外业务的方式进行。
那么什么是委外业务呢?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来管理运作自己的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具体主要有以下两种:
01、FOF模式
即基金的投资标的还是基金。在实践中,一般就是银行将理财或自营资金直接投向通道方(如券商资管、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的产品,并与其约定固定的收益率而获益,通道方则将发行的资管计划产品再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权益/份额。
02、结构化配资模式
银行将理财或自营资金作为优先资金投资于信托或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该产品再通过吸引其他投资者提供劣后资金。
据了解,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年,据某业内团队估算,银行与债券相关的委外规模在4-5万亿,其中表内基金投资约亿,表外理财约3-4万亿。而这一庞大的委外规模有相当一部分流入了私募基金。换句话说,有4-5万亿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表面上认购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实际购买的却是通过委外投资的私募基金或是资管计划。银行通过委外业务,给投资者固定收益,而银行从私募基金中获得更高收益,借此赚走利差。在“资管新规”以前的银行理财收益率大概在5%左右,而银行委外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却可以达到近10%甚至更高。
银行将资金投向私募,一方面,是因为私募本身所具备的优势:
在过去,银行不可以将资金直接投向股票、未上市公司股权,资金大多去向了债市。而私募基金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其他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种类的私募基金分别投向股市、未上市公司股权等,以此获得高收益。
在量化交易、股票、股权、非传统的投资领域,相较于银行,私募基金投资能力强,在主动管理方面有较多经验。
另一方面,则是银行的资金募集能力强,募集规模大导致的必然结果。
根据年度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数9.35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元。巨量的资金,因各项监管政策的约束,投资去向受限,委外业务便成为了银行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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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模式,监管政策下银行理财与私募基金合作模式
年,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注定是个不平静的一年。各项监管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和落地,无疑让金融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和要求:
01、4月27日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打破了银行保本理财的刚性兑付,银行理财产品逐步向非保本理财模式转型。
02、9月28日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其中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方式开展公募和私募理财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自主发行私募理财产品。
在未来,银行除了面向大众的公募理财产品以外,也会有针对合格投资者的私募理财产品。而对于私募理财产品的管理方面所强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对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也与当前私募基金的要求基本一致。这也从侧面说明,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者准入性和风险控制方面,正在逐渐完善。
03、10月19日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因此,在现有监管环境下,银行既可以自己发行私募产品,进军私募领域,也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私募基金的合作。而私募基金的专业能力与银行的募资能力,将形成优势互补,在打破刚兑和向净值化转型的压力下,银行理财和私募基金将全面进入“蜜月期”。多年前投资人信任银行,银行信任信托;现在投资人信任银行,银行信任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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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的私募基金
根据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未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私募基金虽然不算是金融机构,但是却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在年4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部主任陈自强表示: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开展监管工作。
01、统一监管
就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
02、功能监管
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作用。
03、分类监管
是要求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这既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人层面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的本质,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
私募基金虽然从体系上,是直接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的监管,按照中基协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但在实践中,却同时要受到全国人大及国务院、证监会、央行、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中证登、交易所、股转系统、中证协等监管机构的约束和影响。
从私募行业的系统性监管制度上,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年修正)》、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
从投资端上,有证监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央行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监会的《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易所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股转系统的《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等。
从投资者管理的角度上,有中基协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证监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从操作指引上,有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的例如在4月27日出台的“资管新规”中,私募基金产品就被划为其中。
从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层面上,有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证监会的《关于禁止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问题的答复》等。
除此之外,还有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文件。可以说,私募基金是受到了全方位的监管,各项机构出台的制度政策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中。也正因此,在私募基金受到越来越严格监管的同时,成功在基协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呈现递减趋势。
在强监管、难备案的当下,私募基金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反而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这意味着市场上的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有了更多的选择,不再一味考虑银行的大品牌效应,而选择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和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银行将资金投向私募也好,新规下允许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也好,是因为了解私募;银行自主发行私募理财产品,是因为看准私募市场的高收益;更强有力的私募监管,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私募运营环境,让优质的私募基金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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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成高净值人群标配
近年来,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倾向、财富管理和投资理念愈加成熟,并开始着眼于财富长期稳健增长与长期市场趋势。跨周期、跨品种私募基金开始受到青睐。
据不完全统计,在私募基金中,其中股权类私募在近两年整体资产配置中增幅领先。有84.3%的高净值人士配置了私募股权基金,23.7%的高净值人士的配置比例超过30%,有7.8%的高净值人士的配置比例甚至超过50%。
尽管当前经济增速减缓,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依然在积累,国内依然有增量财富。因此现阶段着眼于长远投资标的,可谓是最明智的选择。
许多人说国内人口结构未富先老,这确实不假,但我们更希望投资者“未富先老”,就是在你的财富还未达到一定量级的时候,就已经拥有老练而成熟的投资理念,这也是投资机构、监管层更愿意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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