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二、适用性分析
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也就意味着保本理财要彻底退出。故银行理财产品均不可购买。
三、如何提高闲置财政资金效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76号)的规定,财政资金可用于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但需要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一般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可以认为允许财政资金用于存款类金融产品,如保本型的结构性存款,但需要在财政专户银行办理。
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第13号)的规定,大额存单属于一般性存款,不属于理财产品。银行卡分为主账户和子账户,投资者买入大额存单后,资金进入的是银行卡的子账户,不违反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存款类金融产品的规定,故财政资金也可用于购买银行大额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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